2005年1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当心,泄露他人信息可能坐牢
代小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出台。这部法规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课题组起草。近日,该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接受了采访。
    信息泄露之烦恼 完全成了“透明人”
  “我觉得,我的任何信息几乎都有人知道,毫无隐私可言,仿佛自己是个‘透明人’。”做IT工作的许先生近日特别感慨。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就有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买家具、建材。我爱人去年刚生完孩子,孩子还没接回家,数不清的婴儿用品的广告就寄到家里了。现在,我们公司老板要在办公室里安装摄像头,监视我们的工作情况。我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
  “在我们的传统中,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有的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加强校内管理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以至于学生的一举一动尽在其监控之内。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有的多达100多项,存在严重滥用的危险。
    信息保护之范围 不只保护个人隐私
  提到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往往会想到保护隐私。周汉华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从现行法律上来说,原来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是民法通则中作为保护名誉权的一部分。成文法律中现在甚至没有隐私权这个概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比如说,你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你的医药档案、你的职业情况等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公司,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就是违法。”
  另外,在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怎么界定等等,这部法律都做了规范。
    信息泄露之惩罚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周汉华说,当《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在国外,发生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构成犯罪,根据情况严重性,有可能会判2至3年刑。周汉华说,我国怎么承担刑事责任,要援引刑法的一些具体要求。国外的做法很有可能会成为我们的借鉴。
    新闻媒体偷拍 算不算信息侵害
  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媒体的偷拍偷录行为是不是算作对他人信息的侵害?
  周汉华说,在很多国家,媒体在信息采集方面往往获得了与国家安全机关一样的权力。在我国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新闻媒体在采集信息的权力上,原则上会比普通公民大得多。(代小琳)